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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監(jiān)管中的利益相關者博弈

2009-11-25 18:28 來源:部莉珺

  【摘要】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會計信息作為一種重要的社會資源,在促進資源優(yōu)化配置、加強內部經營管理和促進經濟發(fā)展等方面的作用愈加重要。本文針對上市公司的利益相關者分別運用博弈論進行博弈分析,指出會計監(jiān)管的必要性,以便達到提升會計信息質量的目的。

  【關鍵詞】會計監(jiān)管;博弈;利益相關者

  會計信息質量狀況如何,對于引導證券市場的運行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無論國際還是國內會計信息質量均不盡如人意,究其原因,經濟利益是根本驅動。根據經濟選擇理論,經濟行為的發(fā)生應本著成本-效益的原則,當有限理性的經濟人從事會計違法、違規(guī)行為所得到經濟利益大于其成本時,如果沒有外力的約束其就會選擇違法、違規(guī)行為。這種情況下,就必然應對會計進行監(jiān)管。會計監(jiān)管是在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目標指導下,會計監(jiān)管的主體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在既定的規(guī)則(相關法律、會計信息披露標準、會計準則、獨立審計準則等)下采取一定的手段對會計監(jiān)管客體活動進行的管理行為。由于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對資本市場的發(fā)展和完善尤為重要,故本文在以下的討論中,會計監(jiān)管僅指對上市公司的會計監(jiān)管。

  會計監(jiān)管不僅僅是為了消除委托代理關系下的“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也不只是為了解決“會計造假”問題,會計監(jiān)管更主要是為了建立一種讓利益各方進行有效博弈的制度,它強調會計監(jiān)管必須兼顧和協調各方利益。因此會計監(jiān)管可以被看作為一個討價還價的博弈過程,市場參與者組成各自的聯盟對監(jiān)管政策及其實施展開談判,在利益均衡的基礎上求得最佳的監(jiān)管效果。

  一、投資者與經營者的博弈

  投資者與經營者之間存在兩種性質、順序不同的博弈。一是以委托代理理論為基礎的合作博弈,博弈的順序是投資者已投資,委托經營者經營,投資者對經營者選擇監(jiān)督與不監(jiān)督的策略;另一種是非合作博弈,經營者已確定,投資者選擇是否投資。

  1. 在合作博弈中,由于經營者與投資者的效用函數不盡相同,經營者有可能出于增大自身效用的目的,采用錯報、漏報等會計手段對會計報表進行粉飾。在表1的博弈模型中,將這種行為選擇統稱為造假。經營者造假會危害投資者利益,為維護自身利益,投資者可能選擇對經營者進行監(jiān)督,由此可以建立以下的博弈模型進行分析:

  

  

  結論:從博弈的分析結果可以看到,從經營者的最優(yōu)造假概率 P2'與C1成正比,與C2成反比,即隨著投資者監(jiān)督成本的提高,投資者放棄積極監(jiān)督的可能性增大,經營者造假的概率也隨之增大;而在C1一定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監(jiān)督的收益C2提高,投資者便會有動力積極監(jiān)督經營者,使經營者造假的概率P2'隨之下降。從投資者最優(yōu)監(jiān)督概率P1'可以看到,與R3成正比,隨著經營者造假的額外收益R3的增加,經營者會想盡辦法造假,由此對投資者的侵害就會越大,投資者為維護自身權益,對經營者監(jiān)督的概率就會加大;而如果由于投資者的嚴厲監(jiān)督使經營者造假成本提高,即C3提高,經營者造假的可能就會減小,當C3大于R3時,經營者停止造假,對外呈現出誠信的形象,投資者的監(jiān)督概率P1'隨之減小。由此帶來的啟示是:第一,減少投資者監(jiān)督成本,對于有資格“用手投票”的投資者而言,為解決委托代理造成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較好的解決途徑是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第二,要加強對投資者保護,強化投資者監(jiān)督意識,完善相關法律體系,增加投資者監(jiān)督意識;第三,增加經營者造假成本,從而減少造假的額外受益,可以通過法律上的制裁、經濟上的處罰以及輿論的影響等途徑實現。

  2. 對于后者,擬建立一個不完全信息靜態(tài)博弈模型,如表2:

  

  其中,R1——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時投資者的收益;R2——經營者提供真實信息時投資者的收益;R3——經營者投資于證券市場時的收益,即投資資金的機會成本;C1——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時的收益;C2——經營者提供真實信息時的收益,一般而言,R1<R3<R2。

  在完全信息條件下,在C1>C2時,納什均衡為(不投資,造假);在C1<C2時,納什均衡為(投資,不造假)。現實生活中,投資者對經營者是否造假往往不得而知,而只能認為經營者以概率P造假,以(1-P)不造假。

  投資者投資的期望收益為E1=PR1+(1-P)R2=(R1-R2)P+R2

  投資者不投資的期望收益為E2=R3

  

  一方面,R2越大,則P越小,即經營者提供真實信息影響投資者的收益越大,投資者要求經營者作假的概率P越低;另一方面,出于對收益的追求,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時收益最大,即C1越大,經營者造假的可能越大,即P越大。兩方面變化趨勢相反,最終就越趨于均衡(不投資,造假)。也就是說,在作假收益大于造假時,經營者沒有動力提供真實信息,投資者最終將退出資本市場。

  結論:如果現有的監(jiān)管模式不能夠保證會計信息的恰當提供,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就會對證券市場失去信心,從而離開證券市場。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對完善證券監(jiān)管體系,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是一個基本要求,也是一個目標所在。

  

  

  第一,加重對經營者操縱利潤的處罰,建立有效的職業(yè)經理競爭機制。

  第二,建立有效的證券市場退出機制,完善監(jiān)管制度,強調監(jiān)管的重要性。

  第三,制定合理的監(jiān)管措施,減少監(jiān)管成本,都可以抑制經營者造假。

  三、經營者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博弈

  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由經營者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自己編制的會計報表,經營者可能進行會計造假。會計師事務所對經營者提供的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這時,在博弈過程中就存在二者合謀與不合謀兩種情況。筆者認為,在博弈中二者合謀造假以及未合謀時事務所未能出具正確意見的審計報告均稱為違規(guī)的戰(zhàn)略選擇。在此前提下,二者的博弈模型如表4所示:

  

  

  結論:在對經營者的懲罰C2一定的情況下,經營者造假的額外收益越小,造假所需支付給事務所的費用越多,經營者就越沒有積極性造假。事務所合謀造假的可能性就越小。如果加大懲罰力度,即C2越大,經營者造假的可能性同樣會降低,P2降低。

  對經營者違規(guī)得最優(yōu)概率P1'的分析得出:在C3一定的情況下,C1與P1成反比,事務所要求的違規(guī)收益越多,經營者的造假收益越少,造假的動力也越小。而如果C3增加,必然會使C1加速增加,同樣影響到經營者造假的收益性,減少造假概率P1。從分析結果中得到啟示:應健全監(jiān)管體系,加大對事務所違規(guī)的處罰力度。

  綜上所述,為使會計信息質量得到切實提升,必須進行有效的會計監(jiān)管。建立有效的博弈制度,兼顧和協調各方利益,在利益均衡的基礎上求得最佳的監(jiān)管效果。

  【主要參考文獻】

  [1] 李軍林. 制度變遷的路徑分析——一種博弈理論框架及其應用. 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

  [2] 張俊民. 會計監(jiān)管. 北京:立信會計出版社,2003.

  [3] 劉文昌. 對上市公司實施適度的政府會計監(jiān)管的必要性及其模型分析. 集團經濟研究,2005,(8) .

  [4] 杜興強. 會計信息的產權問題研究. 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責任編輯: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