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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財務負責人委派制之我見

2013-01-03 09:07 來源:呂學剛

  摘要:財務負責人委派制是指母公司為維護集團整體利益,強化對分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財務控制與監(jiān)督,由母公司委派財務負責人,并納入母公司財務部門的人員編制實行統(tǒng)一管理與考核獎罰的財務控制方式。財務負責人委派制起源于國有公司的改制時期,現已被廣泛應用于現代公司特別是集團化公司,在現代化公司管理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但是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在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筆者擬結合自身工作實踐對集團公司財務負責人委派制談談個人的認識,并就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在實踐中如何完善的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財務負責人 委派制 我見

  一、集團公司推行財務負責人委派制的必要性和意義

  (一)集團公司運行模式的客觀要求

  公司集團化后,公司不斷向縱向與橫向擴展和延伸,在大多數情況下有較多的下屬公司,或關聯(lián)、控股公司。委托代理關系由“一級代理”擴展為“多級代理”,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管控力在多級代理過程中層層消弱,財務信息失真和不對稱所產生的風險也隨之加大。通過向分子公司委派財務負責人,使其以所有者“內部人”的角色對所派駐分子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信息進行監(jiān)督和反饋就顯得十分必要。

  (二)集團公司實施財務負責人委派制的意義

  1、能夠有效監(jiān)督下屬公司生產經營

  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度下,財務負責人進入公司決策部門,參與制定公司財務計劃、監(jiān)控公司的財務活動,負責公司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掌握著公司經濟運行的第一手資料,對經營管理者的行為信息有著充分的了解,從而能有效監(jiān)控公司的生產經營。

  首先,委派財務負責人在審核經濟業(yè)務的入賬處理時,可以及時發(fā)現不合理的費用以及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憑證、單據等,能更有效地發(fā)現采購、收入、費用等環(huán)節(jié)的問題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這樣公司的各項經濟業(yè)務始終處于財務負責人的監(jiān)控之中,能有效防范經營風險。其次,財務委派人員可以隨時就重大問題向集團公司匯報,便于集團公司及時采取預防對策和措施,這樣就保證了集團公司和公司經營者能夠及時溝通,預防重大失誤產生。

  總之,在財務負責人委派制下,被委派的財務負責人參與分分子公司經營全過程,以公司資產管理為軸心,將監(jiān)控職能貫穿于公司日常財務經營收支之中,保證了財務監(jiān)督工作的經常性、及時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2、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在財務負責人委派制下,公司一切重大財務開支、資金調撥都必須有財務負責人的認可, 財務負責人有對有關原始單據的審核權,這猶如在經營者與會計人員之間建立起一道堅固的屏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委派財務人員的人事和經濟利益獨立于經營管理者的控制之外,可以客觀公正地提供包含經營管理者行為的真實信息。

  3、督促分子公司與集團保持一致性

  被委派財務負責人在督促分子公司和集團保持一致性方面能發(fā)揮重大作用。集團可通過被委派財務負責人

  貫徹落實集團公司的各項財務政策和規(guī)章制度,使分分子公司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按照集團公司的總體規(guī)劃和要求執(zhí)行。同時及時了解分分子公司執(zhí)行股東大會通過的年度經營計劃、財務預算的情況,及時對存在的問題加以糾正;集團的組織文化政策也可通過分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來施加影響和督促,確保分子公司執(zhí)行、遵循相關政策,與集團保持一致性。

  筆者所在公司為快速發(fā)展的家居類連鎖公司,隨著公司集團化和連鎖發(fā)展步伐的加快,為及時準確地掌握下屬分分子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加強對分分子公司的監(jiān)管,集團公司實施了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從實踐效果來看,所委派財務負責人在對經營的監(jiān)控、貫徹落實集團公司財務制度及確保會計信息真實性方面有明顯的成效。

  二、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實踐中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角色定位不明確

  在實踐中,集團公司下屬分子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的身份都是由集團公司直接任命,代表集團公司行使管理權。但集團公司賦予了分子公司負責人經營權、人事權等權力,在被委派分分子公司中,財務負責人受分子公司負責人領導,這樣委派財務負責人一方面受命于集團,另一方面又是公司的一名員工,受分分子公司負責人的領導和管理,監(jiān)督的獨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影響,很難去約束和監(jiān)督分子公司管理層的工作,監(jiān)督職能發(fā)揮受到限制。

  (二)對被委派財務負責人的再監(jiān)督問題

  財務負責人委派制產生了新的委托代理關系,也會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發(fā)生。因此不能想當然地假設財務財務負責人是完全的利他主義者,可以及時地掌握信息并反饋給委托人。受經濟利益等各種現實誘惑的驅使,被委派財務負責人有可能與分子公司經營者稱為一個利益共同體,為達到自身目的,甚至與經營者合謀來損害公司利益。目前,在制度設計和執(zhí)行過程中,對被委派財務負責人的再監(jiān)督的相關規(guī)定存在缺失。

  3、被委派財務負責人的職業(yè)素質問題

  在實踐中,存在被委派財務負責人業(yè)務技能和素質參差不齊,部分被委派財務負責人未能完全適應工作要求。同時,部分財務負責人的職業(yè)道德有待提高。

  筆者所在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執(zhí)行過程中,也存在此問題,因連鎖發(fā)展的步伐較快,被委派財務負責人需求較大,部分被委派財務負責人雖然在業(yè)務能力和素質尚未完全達到要求的情況下被委派至分分子公司,導致后期工作受到影響,委派職能未能很好實現。

  三、進一步完善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度的措施

  財務負責人委派制是一種不斷探索完善中的財務管理模式,筆者擬從以下幾個方面探討進一步完善該項制度的措施:

  (一)健全制度,為財務負責人委派制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相關制度,讓委派人有法可依。集團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一方面對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度本身提供制度上的支撐,另一方面也為被委派人員工作的開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有利于被委派財務負責人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明確被委派財務負責人的角色和職能定位

  在財務負責人委派制的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被委派財務負責人的角色和職能定位不夠明確,致使被委派財務負責人在開展工作時會出現身份尷尬、職權模糊,不便順暢地開展工作。要更好地發(fā)揮被委派財務負責人的作用,明確界定被委派財務負責人的角色,并科學劃分被委派財務負責人的職責和權力是前提。

  一方面,明確被委派財務負責人的職責與權限。被委派財務負責人的工作職責應包括:認真貫徹《會計法》等財經法律法規(guī),代表集團行使監(jiān)管職能,對受派公司進行會計監(jiān)督,確保會計資料、信息的及時、準確、完整;做到事前有監(jiān)督、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考核;參與受派公司重大經營計劃、方案的擬訂,參與受派公司的重大決策過程,并對受派公司資產的變動、資金的平衡、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和重大經營決策的執(zhí)行情況等及時進行財務分析;定期向集團報送受派公司及下屬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財務分析報告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等。

  另一方面,需明確被委派財務負責人的權限,包括:對受派公司的經營決策、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具體情況具有知情權和財務審核權;出席受派公司有關經營管理的辦公會議和有關的業(yè)務會議,參與財務決策;對違法的經濟交易和違反集團規(guī)定的經營決策、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有提出否決的建議權和向集團及時報告的權利;對受派公司及其下屬全資、控股公司的相關財務工作人員的聘用、晉升、調動、獎懲具有建議權和考核權等。

  (三)正確處理監(jiān)督與管理、服務的關系

  為更好地實現被委派財務負責人的工作目標,被委派財務負責人需要正確處理好監(jiān)督與管理、監(jiān)督與服務的關系。委派人員應該以幫助經營者的角色出現,參與但不干預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并為公司經營活動提供服務。不能帶有“我來監(jiān)督你”的對立立場。

  被委派財務負責人在公司資本投入、資金的籌集、資產調配 成本費用、利潤分配以及財務計劃、財務考核、會計組織運行等許多財務會計工作和財務活動中與經營者一起共同行使組織、協(xié)調、控制等管理職能,并不是干預經營者的經營權,而是參與分分子公司管理相結合,將監(jiān)督寓于管理之中。同時,被委派財務負責人還要具有服務理念,要有為公司經營提供支持與服務的意識。

  筆者所在公司在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實行過程中,一直貫徹被委派財務負責人的服務意識,提倡“服務與監(jiān)督并舉,先服務后監(jiān)督。”一方面盡職盡責做好財務監(jiān)督,另一方面,被委派財務負責人充分利用自身的專業(yè)知識、技能和資源,盡力為公司生產經營提供服務。

  (四)建立健全被委派財務負責人的監(jiān)控制度

  針對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再監(jiān)督”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方面來進一步完善:

  1、明確管理主體,加強日常管理。集團公司財務負責人委派制下,集團公司為被委派財務負責人的管理主體,應由集團公司直接對被委派財務負責人進行管理,集團公司財務部為對被委派財務負責人進行管理的具體執(zhí)行部門,具體負責規(guī)范被委派財務負責人的委派和管理方式,通過建立委派被委派財務負責人管理制度、工作例會、業(yè)務學習等形式加強被委派財務負責人管理。

  2、加強考評,督促履職。為督促被委派財務負責人認真履職,集團公司要建立相應地考評機制,對被委派財務負責人進行考評?荚u的內容主要包括: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情況;公司內部監(jiān)督制度的建立和執(zhí)行情況;對參與公司內部重大決策和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所承擔責任情況;參加后續(xù)教育培訓情況等。按照被委派財務負責人職責履行情況,對其工作業(yè)績和工作能力作出鑒定,被委派財務負責人的考核情況納入人事檔案管理,作為其續(xù)聘、解聘、獎勵重要依據?荚u分為月度、季度及年度等。

  3、實行報告制度。為確保被委派財務負責人職責到位、考核有方,充分發(fā)揮應有的職能,集團公司應實行委派財務負責人報告制度。被委派財務負責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集團報告其職責履行情況。被委派財務負責人報告制度分為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制度兩大部分。定期報告應全面地報告任職遵守財務會計及相關財經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重大事項及時報告主要是對公司發(fā)生的對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長期發(fā)展等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經濟業(yè)務事項,如重要資產處置、重大的對外投資、合并、收購、經營方向的重大調整等,以便將被委派財務負責人派駐單位在生產經營方面的重大變化處于嚴密、及時監(jiān)控之下,做到及時預警,防患于未然。

  (五)完善被委派財務負責人的激勵機制

  為更好地激勵被委派財務負責人,充分調動其工作的積極性,還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勵機制。

  對財務監(jiān)激勵主要包括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物質激勵可采取獎金、期權持股等多種激勵方式。例如,筆者所在公司通過被委派財務負責人參與所在分分子公司年終利潤分紅的方式將被委派財務負責人的經濟利益與所在分分子公司利益連結起來,以鼓勵其積極參與分分子公司經營管理,使其為所在分分子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努力。

  除物質獎勵外,對表現突出被委派財務負責人,還應采取評優(yōu)表彰、職務晉升等精神獎勵。

  (六)不斷提高被委派財務負責人的業(yè)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在實踐中,被委派的財務負責人既要做好集團公司的“欽差大臣”又要做好分分子公司領導的好參謀。這就對被委派人員的素質提出了要求:首先,要有過硬的業(yè)務素質。作為專業(yè)人員,要具備擔當起分分子公司領導參謀的能力;其次,要有卓越的溝通能力。財務工作離不開其他部門的配合,要善于通過溝通將財務管理措施落到實處。最后,還要有很強的外聯(lián)能力。通過與銀行稅務等相關部門的協(xié)調與合作,為公司經營創(chuàng)造良好地外部環(huán)境。例如,筆者所在公司被委派財務負責人成功推進與銀行的異業(yè)聯(lián)盟與合作,先后與多家銀行開展分期付款等合作業(yè)務,以此來帶動公司銷售業(yè)務,為公司的經營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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