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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各項目的帳務處理(二)

2006-6-5 8:53  【 】【打印】【我要糾錯

  (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的帳務處理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的所得稅,在我國是一種具有相對特征的納稅業(yè)務。

  個體工商戶同企業(yè)一樣,要按照利潤的構成要素計算會計收益,并在會計收益的基礎上,加減納稅調整項目計算納稅所得。根據納稅所得和適用的稅率計算應納稅款。

  例。某個體商業(yè)戶2月份實現(xiàn)商品銷售收入25000元,商品銷售成本1 0000元,流通費用50000元,商品銷售稅金1250元,其他費用5000元,其他收入3000元,該個體戶月終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經檢查發(fā)現(xiàn)該個體戶將其個人的消費2000元作為其他費用列支。該個體戶1月份的納稅所得為7000元,已納所得稅1450元。

  該個體戶2月份的會計收益為:

  25000-10000-5000-1250+3000-5000=675 0(元)

  按稅務機關要求調整的納稅所得為:

  6750+2000=8750(元)

  折合為全年的納稅所得為:

 。7000+8750)×12%=94500(元)

  折合為全年的納稅所得應納稅款為:

  不超過5000元的部分:

  5000×5%=250(元)

  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000×10%=1000(元)

  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30000×20%=6000(元)

  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49500×30%=14850(元)

  全年應納所得稅總額為:

  250+1000+6000+1480=22100(元)

  計算當月應付稅款為:

  22100÷(12/2)=3683(元)

  3683-1450=2233(元)

  借:所得稅                                  2233

   貸:應交稅金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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