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的帳務處理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的所得稅,在我國是一種具有相對特征的納稅業(yè)務。
個體工商戶同企業(yè)一樣,要按照利潤的構成要素計算會計收益,并在會計收益的基礎上,加減納稅調整項目計算納稅所得。根據納稅所得和適用的稅率計算應納稅款。
例。某個體商業(yè)戶2月份實現(xiàn)商品銷售收入25000元,商品銷售成本1 0000元,流通費用50000元,商品銷售稅金1250元,其他費用5000元,其他收入3000元,該個體戶月終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經檢查發(fā)現(xiàn)該個體戶將其個人的消費2000元作為其他費用列支。該個體戶1月份的納稅所得為7000元,已納所得稅1450元。
該個體戶2月份的會計收益為:
25000-10000-5000-1250+3000-5000=675 0(元)
按稅務機關要求調整的納稅所得為:
6750+2000=8750(元)
折合為全年的納稅所得為:
。7000+8750)×12%=94500(元)
折合為全年的納稅所得應納稅款為:
不超過5000元的部分:
5000×5%=250(元)
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000×10%=1000(元)
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30000×20%=6000(元)
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49500×30%=14850(元)
全年應納所得稅總額為:
250+1000+6000+1480=22100(元)
計算當月應付稅款為:
22100÷(12/2)=3683(元)
3683-1450=2233(元)
借:所得稅 2233
貸:應交稅金 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