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除對單位負責人依法進行處罰外,還應當按照《會計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主要包括:
?。?)恢復其名譽。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名譽受到損害的,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及有關(guān)部門應當要求打擊報復者向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賠禮道歉,并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恢復原有職位、級別。會計人員受到打擊報復,被調(diào)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的,應當在征得會計人員同意的前提下,恢復其工作;被撤職的,應當恢復其原有職務;被降級的,應當恢復其原有級別。
對受害者的法律補償,也是一種社會補償。因為會計人員被降級、撤職或者受到其他處分,并非因其自身的過錯,而是由于依法辦事、維護法律的尊嚴,被單位負責人蓄意迫害造成的。所以,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才能有效地保護會計人員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法行為,調(diào)動他們與違法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體現(xiàn)揚善抑惡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