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名譽權訴訟和新聞媒體之間關系的討論常常陷入一種套路:或者呼吁新聞立法,主張保護新聞媒體的監(jiān)督權;或者爭辯新聞自由和名譽權何者更為重要。其實,表達自由和名譽權兩者的平衡本可以通過法律解釋而實現(xiàn)——通過事實區(qū)分和區(qū)別對待,發(fā)現(xiàn)適用于案件具體事實的規(guī)則。
問題之一:上市公司認為媒體發(fā)表不實信息,是否應當以訴訟為第一要務?
有關上市公司的任何公開信息都會被市場吸收,并通過價格變化作出反應。當上市公司認為媒體發(fā)表不實信息的時候,它的首要責任應當是采取最為迅捷、有效的辦法去糾正不實信息,阻止市場繼續(xù)對不實信息作出反應,從而避免自身和股東的損失或者防止損失的擴大。一般來說,上市公司接近大眾傳播工具和吸引公眾注意的能力不亞于誹謗它的人。上市公司可以要求發(fā)表不實信息的媒體刊登它的公開聲明。如果上市公司沒有這樣做,它就有責任在訴訟中證明:即使自己發(fā)表了公開聲明,損失也不可避免;如果媒體拒絕刊登,一旦被證明侵犯名譽權成立,它應當對擴大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問題之二: 如何判斷上市公司的名譽是否受到損害?
法律不僅要求上市公司對公眾說真話,而且要求它們按照一定的套路說真話。上市公司聲稱:它對公眾所說的一切不僅是真話,而且是符合套路的真話。監(jiān)管機關要求外部審計、律師檢查上市公司是否說真話,監(jiān)管機關還要親自檢查,這個制度設計發(fā)出的信息就是:“無根據(jù)地相信上市公司所說的一切是危險的!”因此,公眾有權利通過媒體或是表達合理懷疑,或是提出質(zhì)疑,或是進行指責。上市公司從公眾那里獲得投資,公眾有權利關注上市公司是否恰當?shù)剡\用投資。容忍公眾的懷疑、質(zhì)疑、指責和批評,這是上市公司獲得公眾信任必須付出的代價,也是上市公司提升自己名譽的最好的方法。因此,判斷上市公司名譽是否受到損害,應當考慮當時、當?shù)貙ι鲜泄镜囊话阍u價,考慮上市公司必須接受公眾監(jiān)督的法定要求。
問題之三:如果媒體發(fā)表一項關于事實的陳述對上市公司的名譽產(chǎn)生不利影響,媒體又不能在訴訟中證明該陳述為真,是否應當一律承擔金錢賠償責任?
證券市場保持透明是反欺詐的需要;脫離信息公開,有效監(jiān)管的基礎也就不復存在。因此,言論開放在證券市場比其他領域更為重要。言論開放必須有容錯環(huán)境。言論事先檢查的代價是整個社會喪失了本來可以發(fā)現(xiàn)錯誤和糾正錯誤的機會。
一個合理的規(guī)則應當是:除非上市公司證明媒體發(fā)表言論時存在惡意或者漫不經(jīng)心地無視真?zhèn),否則媒體并不僅僅因為失實而承擔賠償責任。上市公司、公眾反應和新聞媒體都可能出錯。對于上市公司,法律并不是懲罰它對公眾所說的一切錯話,只是懲罰“重大”的虛假陳述、遺漏和誤導。同樣的道理,法律也不應當“一刀切”地要求媒體就一切不實之詞對原告負賠償責任。新聞媒體發(fā)表的不實之辭對上市公司名譽有“重大”影響,這應當是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媒體的“惡意”、“漫不經(jīng)心地無視真?zhèn)巍焙汀爸卮蟆辈粚,即使上市公司勝訴,也不應獲得金錢賠償。
問題之四:上市公司的名譽是否必定會因為侮辱言辭而貶損?
誹謗和侮辱是舉證責任大不相同的兩種侵權行為:侮辱不必是公開發(fā)表的言辭,誹謗必須有公開發(fā)表;侮辱不必有虛假陳述,誹謗必須有虛假陳述;侮辱未必會損害一個人的名譽——一個人的社會評價通常不會因為他受侮辱而降低,誹謗必定損害他人名譽。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侮辱只是造成他人精神痛苦,而上市公司不會有任何精神痛苦。因此,審理名譽權案件中必須區(qū)分侮辱和誹謗,否則,被告無法選擇適當?shù)目罐q理由。審理名譽權案件必須區(qū)分正當評論和侮辱言辭,構成“侮辱”上市公司的言辭應當與“侮辱”個人的言辭明顯不同。
問題之五:評價上市公司的會計方法是否合規(guī),是否會侵犯其名譽權?
審理民事誹謗的前提是區(qū)分評論與事實陳述。評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構成誹謗,因為,評論不包含事實陳述。上市公司披露的財務信息“真假”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會計方法是否合乎會計規(guī)則。安然沒有恰當?shù)靥幚黻P聯(lián)企業(yè)的財務報表,世通沒有把已經(jīng)支付的“接入費”計入當期成本,正是這些不合規(guī)則的會計方法造成了虛假贏利——操縱財務數(shù)據(jù)是證券欺詐最常用的,也是最不容易被公眾識破的手段。證券分析理應對上市公司的會計方法保持高度敏感,合理懷疑會計處理方法是否合規(guī),這屬于正當評論——解讀事實本身的內(nèi)涵。
結論:
缺乏批評是上市公司丑聞層出不窮的原因之一,鼓勵而不是阻嚇批評,這是法官在解釋法律時應當考慮的公共政策。名譽權訴訟不應當成為上市公司報復批評者的手段,鼓勵和容忍批評是上市公司應當對整個社會承擔的義務。(作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方流芳)
關于上市公司名譽權訴訟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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