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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部件用于養(yǎng)豬場設備,能否開具13%增值稅發(fā)票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5/18 15:56:22 字體:

  【問題】

  公司與客戶簽訂養(yǎng)豬設備銷售項目合同,全部發(fā)貨安裝驗收后,客戶又購買了部分部件,用于養(yǎng)豬場設備項目,我們銷售的這部分部件能否開具13%的增值稅發(fā)票?

  【答案】

  銷售的零部件不能適用13%增值稅率。

  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1號)規(guī)定 :十六、農機農機是指用于農業(yè)生產(包括林業(yè)、牧業(yè)、副業(yè)、漁業(yè))的各種機器和機械化和半機械化農具,以及小農具。

  農機零部件不屬于本貨物的征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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