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黑龍江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龍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 黑龍江省水利廳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財規(guī)〔2024〕20號
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
為貫徹落實《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有關規(guī)定,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jié)約集約安全利用,我們制定了《黑龍江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政策措施》,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黑龍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
黑龍江省水利廳
2024年11月30日
黑龍江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政策措施
按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我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國家授權事項明確如下:
一、我省水資源稅的具體適用稅額依照《黑龍江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詳見附件)執(zhí)行;
二、我省城鎮(zhèn)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為13%,未來根據國家宏觀政策并結合我省實際予以調整;
三、我省火力發(fā)電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計征水資源稅;
四、對超過規(guī)定限額的農業(yè)生產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暫免征收水資源稅;
五、水資源稅收入實行省與市縣按比例分享,省級分享5%,市分享行政區(qū)域內縣的5%以及市區(qū)的95%,縣分享區(qū)域內的90%;
六、改革前欠繳的水資源費,按照原政策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繳;
七、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其他有關配套措施,由黑龍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及黑龍江省水利廳等部門研究確定,相關政策由上述部門負責解釋;
八、本政策有效期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2029年11月30日止。
附件: 附件_黑龍江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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