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明確“三下”充填開采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半征收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湖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三下”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半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湖北省國土資源廳公告2018年第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關于落實資源稅改革優(yōu)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公告2017年第2號)(以下簡稱“總局2017年第2號公告”)的要求,建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以下簡稱“三下”)的具體范圍由省稅務機關商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具體問題公告如下:
一、“三下”的具體范圍參照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制定的《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guī)范》(安監(jiān)總煤裝〔2017〕66號)有關規(guī)定確定。
上述建筑物的具體范圍是:《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guī)范》第二章《建筑物保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第三章《構筑物保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列舉的保護等級為4級以上的建(構)筑物。
上述鐵路的具體范圍是:《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guī)范》第四章《鐵路保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列舉的保護等級為4級以上的鐵路。
上述水體的具體范圍是:對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及旅游景點的地面、地下水體。
“三下”壓覆面積按照《有色金屬采礦設計規(guī)范(GB50771-2012)》關于巖石移動角的確定、巖石移動范圍的圈定等有關規(guī)定確定。
二、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實納稅人有關備案資料時,除“總局2017年第2號公告”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資料外,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以下資料:
1、地上建(構)筑物、水體、鐵路分布圖及面積;
2、巖石移動角、巖石移動范圍確定的依據及方法。
三、主管稅務機關發(fā)現納稅人各項備案資料及有關信息有疑點的,可通過咨詢同級國土資源部門進一步核實。
四、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間,發(fā)生的尚未辦理資源稅減免備案的符合條件的“三下”充填開采,按照本公告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減免稅事宜。
特此公告。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湖北省國土資源廳
2018年5月7日
關于《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湖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三下”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半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資源稅全面改革自2016年7月1日實施以來,整體運行平穩(wěn),征管有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關于落實資源稅改革優(yōu)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公告2017年第2號)(以下簡稱“總局2017年第2號公告”)規(guī)定,建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以下簡稱“三下”)的具體范圍由省稅務機關商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為了對我省“三下”充填開采資源稅減免具體范圍進行明確,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同湖北省國土資源廳進行了認真研究,并充分聽取了專家意見,制定了我省《關于“三下”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半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ㄒ唬┟鞔_界定了“建筑物、鐵路、水體”的具體范圍,公告采用《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guī)范》(安監(jiān)總煤裝〔2017〕66號)中規(guī)定的概念及范圍,便于對建筑物、鐵路、水體進行界定及優(yōu)惠政策規(guī)范執(zhí)行。
(二)明確“三下”壓覆面積計算參照的規(guī)范是《有色金屬采礦設計規(guī)范(GB50771-2012)》,明確了標準,便于執(zhí)行。
?。ㄈ┟鞔_了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實納稅人的備案資料時,除“總局2017年第2號公告”所要求的資料外,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1、地上建(構)筑物、水體、鐵路分布圖及面積;2、巖石移動角、巖石移動范圍確定的依據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