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計算增值稅,如何開發(fā)票
在日常的財稅會員咨詢中,經常會有人咨詢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如何開發(fā)票?網校小編把相關的政策給大家梳理好了,趕快來學習一下吧。
一、關于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計算增值稅的文件規(guī)定
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guī)定,分為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1、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3、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3%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4、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的,可按簡易辦法適用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需要注意的是,自現(xiàn)在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選擇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關于開具發(fā)票的規(guī)定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規(guī)定,分為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時,應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并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guī)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3、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的,選擇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后,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4、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5、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chuàng)內容,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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