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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引起的稅收問題及對策

2004-5-31 13:42 王錦璋 【 】【打印】【我要糾錯
  網絡技術的進一步發(fā)展,使電子商務成為現代企業(yè)經營的一種大趨勢。與此同時,電子商務也使傳統(tǒng)的稅收觀念受到很大沖擊,給各國稅務系統(tǒng)帶來了一個共同的難題——如何才能有效地對電子商務征稅。

  一、電子商務引起的稅收問題

  由于電子商務具有高度的流動性和隱匿性的特點,從而引發(fā)一系列重大稅收問題,主要表現在:

  1、稅收征管無帳可查。各國稅收征管都離不開對憑證、帳簿和報表的審查,由于電子信息技術的運用越來越多地出現無紙化操作,而這些電子憑證又可以輕易地修改,不留下任何痕跡、線索,這使稅收征管稽查工作失去了基礎,稅務部門無帳可查。再加上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fā)展,納稅人可以利用超級密碼掩藏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搜集信息更加困難。

  2、常設機構的概念受到挑戰(zhàn)。按國際規(guī)范,只有在某個國家設有常設機構,并取得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所得,才能由該國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征稅。所謂“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yè)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營業(yè)場所。因特網的出現,使許多國內消費者或廠商可以通過因特網購買外國商品和勞務,外國銷售商并沒有在本國出現,因而不能對外國銷售商在本國的銷售和經營征稅。本國銷售商向外國銷售產品和勞務,當然要對其銷售行為征稅,但是,涉及到出口商品和勞務的稅收優(yōu)惠、出口退稅等問題,同樣不好解決。

  3、有形商品、勞務、特許權的區(qū)別變得很模糊。例如,銷售一本書,承載媒體是紙張,如果把這本書制作成光盤,那么實物形態(tài)就發(fā)生了變化,適用的稅目就有所不同。在稅收管理上,顯然書籍容易征稅,而對銷售的光盤征稅難度就大了。在因特網上,連光盤都不買,只要下載就行了,而且還可以復制,這種交易所得更象特許權使用費。具體情況應如何界定比較困難。

  4、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一般而言,稅收管轄權的范圍是一個國家的政治權力所能達到的范圍。世界各國實行的稅收管轄權并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但都堅持收入來源地管轄權代先的原則。自從電子商務出現以后,各國對收入來源地的界定發(fā)生了爭議。美國等發(fā)達國家要求加強居民稅收管轄權,而發(fā)展中國家為了本國的利益,大力要求加大本國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范圍。

  5、納稅人避稅更容易。國際互聯網的高流動性、隱匿性嚴重地阻礙稅務部門獲取征稅依據。美國財政部有關電子商務的白皮書提出了電子商務中幾個影響征稅的特點:(1)消費者匿名;(2)制造商隱匿其住所;(3)稅務部門讀不到信息無法掌握電子交易情況;(4)電子商務本身也可以隱匿。另外,企業(yè)可在國際互聯網上輕易變換其站點,這樣任何一個企業(yè)都可選擇低稅率或免稅的國家設立站點,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二、國際上對于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的兩種代表性意見

  1、美國關于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觀點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內容:(1)稅收首先要做到中性,既不扭曲也不阻礙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稅收政策要避免對商務形式的選擇發(fā)生影響;(2)保持稅收政策的透明度,現行國際稅收原則還不夠透明,有待進一步改進;(3)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應與美國現行稅制相協調,并與國際稅收基本原則保持一致;(4)不開征新稅或附加稅,應該通過對某些概念、范疇重新加以界定和對現有稅制的修補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fā)的稅收問題;(5)以居民管轄權取代收人來源管轄權。

  2、與美國主張不開征新稅的原則相反,有些專家主張開設新稅,以避免網上稅款的流失。1994年,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频聽枠嬎剂艘环N被稱為“比特稅”(Bit Tax)的方案,后經荷蘭教授盧。蘇特正式提出,其主要做法是對全球信息傳輸的每一數字單位征稅,如對數據搜集、通話、圖像或聲音傳輸等的征稅。反對者認為對所有數字信息不加區(qū)別地征稅將阻礙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即便如此,這一方案仍有其積極的一面。可以為解決互聯網涉稅問題提供了有效的嘗試。

  總的來說,目前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問題尚未取得一致看法,各國仍在繼續(xù)加緊研究和協調之中。如果發(fā)展中國家不能形成自己的方針政策,由美國等發(fā)達國家牽著鼻子走,其結果必將導致本國的經濟利益遭到嚴重的損失。

  三、我國應采用的相關稅收原則及對策

  由于軟、硬件環(huán)境和信息基礎設施的先天不足,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尚處在萌芽階段,與世界發(fā)達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為了縮短與發(fā)達國家間的差距,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我國應在鼓勵、扶持的思想指導下,制定如下征稅原則:(1)稅收中性原則。即在有形交易和電子交易間應平等對待經濟上相似的收入。征稅應不影響企業(yè)對市場行為和貿易方式的選擇,以免阻礙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fā)展。(2)適當優(yōu)惠原則。我國電子商務還處在啟蒙階段,為了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發(fā)展,鼓勵企業(yè)上網交易,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應暫時采取優(yōu)惠政策,不加征新稅。(3)稅負公平原則。傳統(tǒng)貿易與電子商務只是交易方式不同,本質上都是交易雙方買賣商品的商務活動。因此在稅收上應公平對待。

  電子商務的出現,給稅收征管及稅收法制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國應在借鑒外國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分階段采取以下措施:近期對我國的電子交易暫不加征任何形式的新稅,并隨時注意電子交易市場的動態(tài),正確引導其發(fā)展;同時,加緊電子申報納稅的試點,發(fā)現問題,積累經驗,逐步推廣。具體可嘗試采取以下若干措施:

  1、進一步強化居民稅收管轄權?刹扇【用窆茌牂嗯c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轄權傾斜。國際現行稅收管轄權基本呈現兩種格局:發(fā)達國家普遍采用由屬人原則確立的居民稅收管轄權;發(fā)展中國家則采用由屬地原則確立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隨著電子貿易的快速發(fā)展,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越來越難以適應國際稅收的要求,但從保護本國經濟利益出發(fā),發(fā)展中國家一時很難接受居民管轄權原則。為了與國際稅收接軌,發(fā)展中國家應逐步適應居民管轄權原則,積極與發(fā)達國家進行磋商、協調,爭取更多的利益。

  2、對電子商務實行優(yōu)惠稅率,并建立單獨的核算體系。電子貿易能夠為企業(yè)節(jié)約資金,降低成本,帶來直接經濟效益,因此應當鼓勵和扶持,適當給予稅收優(yōu)惠。為便于稅務機關核查企業(yè)申報是否真實,要求企業(yè)必須對網上進行的交易單獨核算,否則不給予優(yōu)惠。

  3、加大研究經費和技術力量的投入,盡快開發(fā)出一種實用有效的電子稅收系統(tǒng),為電子商務的有效征稅提供技術上的保障。開發(fā)出的電子系統(tǒng)應當功能強大,操作簡單,并且能夠存儲文件表單,可以輕松完成無紙征稅。

  4、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fā),為企業(yè)上網交易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如果網上交易只有賣家沒有買家或者買家很少,企業(yè)不愿意上網,因此首先應保證企業(yè)上網之后有足夠的銷售空間,這樣才能吸引企業(yè)加入進來。為了鼓勵企業(yè)上網交易,應盡量少征或不征新稅。

  總之,在電子商務日漸發(fā)達的今天,我國要順應國際發(fā)展大趨勢,致力于電子商務的開拓和推廣,加緊征服電子商務征稅的技術難題,不斷規(guī)范電子交易市場,制定并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逐步增加電子商務的交易品種,擴大電子商務的交易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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