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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員工的子女教育費、住房補助等可否免個人所得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6/11/23 09:14:51 字體:

  【問題】

  外籍員工的子女教育費、住房補助、探親費是否可以免個人所得稅?怎么享受免稅優(yōu)惠?

  【答案】

  國稅發(fā)[1997]54號,四、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shù)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

  五、對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以及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且在合理數(shù)額內的部分免予納稅。

  國稅發(fā)[2004]80號:十四、取消外籍個人住房、伙食等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審批的后續(xù)管理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zhí)行問題的批復》(國稅發(fā)〔1997〕54號)的規(guī)定,外籍個人以非現(xiàn)金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洗衣費、搬遷費、出差補貼、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補貼,由納稅人提供有關憑證,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給予免征個人所得稅。取消上述核準后,外籍個人取得上述補貼收入,在申報繳納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按國稅發(fā)〔1997〕54號的規(guī)定提供有關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國稅發(fā)〔1997〕54號的要求,就納稅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申報的有關補貼收入逐項審核。對其中有關憑證及證明資料,不能證明其上述免稅補貼的合理性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在限定的時間內,重新提供證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的補貼收入,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給予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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