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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qizhenzhen 2021/01/28 11:18:48 字體: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關于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若干問題的通知

滬財發(fā)〔2020〕18號

各區(qū)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qū)稅務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財政監(jiān)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fā)〔2011〕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關規(guī)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數和面積的計算問題

  居民家庭住房套數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范圍內擁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簽訂購房合同的住房)。

  兩個或兩個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擁有或購買住房的,均應計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數,并根據各自擁有住房的份額,分別計算家庭住房面積。

  二、關于本市居民家庭問題

  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家庭。

  三、關于計稅價格的核定問題

  試點初期,應稅住房的計稅依據為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納稅人申報的應稅住房交易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房產稅則按應稅住房計稅價格的70%計算繳納。

  四、關于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

  應稅住房應納房產稅稅額的計算,即:應納房產稅稅額=新購住房應征稅的面積(建筑面積)×新購住房單價×70%×稅率。

  五、關于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稅住房面積的合并計算問題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該居民家庭中有無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戶口在該居民家庭擁有住房內的,可并入該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計算免稅住房面積。

  對已并入居民家庭計算過免稅住房面積的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重復計算免稅住房面積。

  上述“無住房”是指,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各自所屬的家庭在本市范圍內無住房。

  六、關于本市居住證問題

  本市居住證是指《上海市居住證》。

  七、關于部分個人住房的稅收減免問題

  對部分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具體包括:

  1. 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遷而購買或取得的住房。

  上述住房超出國家及本市有關房屋征收或拆遷的補償標準的部分,應按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計算確定房產稅征免面積。

  2. 本市農村居民通過宅基地置換試點政策取得的住房。

  八、關于申報納稅期的問題

  應稅住房房產稅按年計征,并于當年的12月31日前辦理申報納稅。納稅人在年度中發(fā)生應稅住房權屬轉移的,其尚未繳納的房產稅稅款,應當在轉移時申報繳納。

  九、關于相關信息變化的處理問題

  居民家庭住房情況發(fā)生變化,涉及應稅住房房產稅納稅事項調整的,可向應稅住房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并重新辦理房產稅納稅信息的申報、認定,從稅務機關重新認定之次月起調整納稅。

  十、關于本市房產稅試點的工作機制問題

  市政府成立了由市財政、稅務、房屋管理、建設交通、規(guī)劃資源、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組成的房產稅試點工作機構,推進房產稅試點工作。

  各區(qū)應當參照市政府的工作機制,成立相應的房產稅試點工作機構,辦公室設在區(qū)稅務局。

  十一、本通知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房屋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解釋。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執(zhí)行。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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