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與資管產品增值稅涉稅問題解析
一、金融商品持有及轉讓增值稅涉稅問題
(一)取得金融商品保本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應當按照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
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二)取得金融商品轉讓收益
1、什么是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yè)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屬到期收回投資,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納稅人購入的資產管理產品在產品存續(xù)期間轉讓的,應按轉讓金融商品征稅。
2、金融商品轉讓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3、金融轉讓銷售額的確定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4、金融商品轉讓發(fā)票開具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三)金融商品轉讓免征增值稅業(yè)務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yè)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yè)務。
二、資管產品管理人具體有哪些增值稅應稅行為?
(一)資管產品及資管產品管理人
資管產品,是資產管理類產品的簡稱,比較常見的包括基金公司發(fā)行的基金產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計劃、銀行提供的投資理財產品等。簡單說,資產管理的實質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
各類資管產品中,受投資人委托管理資管產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銀行等就是資管產品的管理人。
(二)資管產品運營增值稅涉稅問題
資管產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義運營資管產品資產的過程中,可能發(fā)生多種增值稅應稅行為。
財稅〔2016〕140號文件規(guī)定,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財稅〔2017〕2號文件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對資管產品在2017年7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例如,資管產品管理人因管理資管產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費(服務費),應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產品資產發(fā)放貸款取得利息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產品資產進行投資等,則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并應按現行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 作者: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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