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其他單位代發(fā)工資和社保,受托單位可以選擇差額納稅嗎
委托其他單位代發(fā)員工工資和代繳社保,受托單位選擇簡易計稅時可以享受差額納稅嗎?
財稅【2016】47號《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所以,受托單位提供人力資源服務適用差額納稅??梢赃x擇簡易計稅,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